6旬老人相识年轻貌美的女青年后,为了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,偷偷买了一套房屋,没想到却引发了一起房产纠纷案。 近日,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确认坐落于南汇区芦潮港镇的房屋归倪老汉夫妇所有,并支付情妇施小姐财产补偿款1.8万元;施小姐迁出本判决所确定的房屋。
2003年底,60多岁的老倪认识了从甘肃来沪的施小姐,年轻貌美的施小姐顿时让老倪眼中一亮,不久双方就对上眼发生了婚外情,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。
2006年2月,倪老汉家的老宅恰逢动迁,得到了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。老倪为了与施小姐长期姘居,背着老婆偷偷与施小姐一起买了位于南汇区芦潮港镇的房屋。房屋装修完毕后,两人搬进去共同生活。为了掩人耳目,老倪与施小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。
不久,两人不寻常的关系被老倪的亲属发觉,苦口婆心劝解依然难让老倪“浪子回头”,一怒之下,老伴周老太上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两人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,并且要施小姐迁出系争房屋。后法院以系争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,周老太的请求权不当为由,裁定驳回其起诉。今年3月,倪老汉与周老太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将施小姐诉至法院。
经法院调查,系争房屋由于开发建设没有办妥相关手续,至今未能办出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地产权证。
在法庭上,老倪夫妇诉称,用于购房的拆迁补偿款19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购房后,老倪与施小姐两人在系争房屋中姘居生活,现在两人虽已终止姘居关系,但施小姐拒不迁出系争房屋。因此,请求判令确认系争房屋系用倪老汉夫妇共同财产出资购买,属夫妻共同财产,判令施小姐迁出系争房屋。
施小姐辩称,倪老汉为了达到长期霸占自己的目的,怂恿共同买房,因此,双方商定购房时,由倪老汉出资10万元、自己出资9万元,且买房交款收据、房产证等证件上均写有自己的名字,并出资3.8万元装修房屋。因此,系争房屋是自己与倪老汉两人的共有财产。故要求分割系争房屋,不同意倪老汉夫妇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在案证据,认定购房款19万元由倪老汉独自出资,该款来源于倪老汉夫妇共同财产中的拆迁补偿款。施小姐所出示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当地政府为没有产证的商品集资房的所有权下发的一种证,不具有法律效力,现已废止不用),它不是国家法定机关核发的房地产权证,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不能直接依据该证内容确定系争房屋的所有人。同时,推定房屋装修由双方共同出资,出资额等同,施小姐对房屋装修部分可享有按份共有权。
为保护倪老汉一方享有的房屋所有权,施小姐不能继续共同居住使用系争房屋,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迁出系争房屋,并由倪老汉夫妇对施小姐的装修投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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